醫療廢物處置項目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是對產生污染源的單位,在單位時間內污染物允許排放 總量和污染物排放濃度符合相應排放標準限值進行核定。為了對生產裝置排放的 污染物有所限值,針對醫療廢物處置項目醫療廢物高溫處置成套設備工藝技術方案、原輔材料消耗、環保措施技術可行 性和穩定達標分析, 污染物排放的情況, 制定本工程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建議值。
醫療廢物處置項目項目總量控制因子主要為廢氣,年排放量分別為: 氮氧 化物 0.24105t/a,二氧化硫 0.04368t/a。
醫療廢物處置項目根據環境保護部《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 (環發[2014]197)以及環保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環函〔2015〕233 號) 文件中明確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審核與管理不包括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場、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廠, 醫療廢物處置項目項目不納入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審核與管 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