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口規范化管理
根據《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方案》 要求,對項目排污口規整提出如下要求:
(1) 廢氣
1)對排氣筒數量、高度進行編號、歸檔并設置標志;
2)排氣筒應設置便于人工采樣、監測的采樣口,采樣口的設置應符合《污 染源監測技術規范》 要求。采樣口必須設置常備電源。
(2) 固體廢物
固體廢物除綜合利用外, 固體廢物的處置、貯存、堆放場應分別立標, 標志 牌立于邊界線上 。對于危險廢物必須按《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7-2001)要求設置專用堆放場地。
(3) 噪聲
1)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測點應在法定廠界外 1m 、高度 1.2m 以上的噪聲敏感 處;
2) 在固定噪聲源對外界影響最大處設置監測點。
10.3.2 排污口立標管理
工程建設應根據國家《環境保護圖形標志》 (GB15562. 1~2-95)的規定,針 對各污染物排放口及噪聲排放源分別設置國家環保局統一制作的環境保護圖形 標志牌,并應注意以下幾點:
(1) 排污口的環保圖形標志牌應設置在靠近采樣點的醒目處,標志牌設置高 度為其上邊緣距離地面約 2 米。
(2) 排污口和固體廢物堆置場以設置方形標志牌為主,亦可根據情況設置立 面或平面固定式標志牌。
(3) 廢水排放口和固體廢物貯存場所,應設置提示性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
表 10.3-1 各排污口(源)標志牌設置示意圖
排污口建檔管理
(1) 本項目應使用國家環保局統一印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規范化排污口標 志登記證》 ,并按要求填寫有關內容。
(2) 根據排污口管理內容要求,項目建成投產后,應將主要污染物種類、數 量、濃度、排放去向、立標情況及設施運行情況記錄于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