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保部令第 3 號)項目采用采取土壤環境保護措施如下:
①企業在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時,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開展工礦用 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編制調查報告,并按規定上報環境影響評價基礎 數據庫。
②企業通過新、改、擴建項目的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發現項目用地 污染物含量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有關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土地使用權人或者污染責任人應當參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有關規定開展詳細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活動。
③企業建設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裝置、儲罐和管道,或者建設污水處理池、應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設計、建設和安裝有關防腐蝕、防泄漏設施和泄漏監測裝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④企業應當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對重點區域、重 點設施開展隱患排查。發現污染隱患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及時采取技術、管 理措施消除隱患。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建立檔案。
⑤企業應當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對重點區域、重點設施開展隱患排查。發現污染隱患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及時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隱患。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建立檔案。重點區域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區,原材料及固體廢物的堆存區、儲放區和轉運區等; 重點設施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地下儲罐、地下管線,以及污染治理設施等。
⑥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開展土壤和地 下水監測,重點監測存在污染隱患的區域和設施周邊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規 定公開相關信息。在隱患排查、監測等活動中發現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 染跡象的,應當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參照污 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有關規定及時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根據 調查與風險評估結果采取風險管控或者治理與修復等措施。
⑦企業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的, 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事先制定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動前十五個工作日報所在地縣級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方案應當包括被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的基本情況、 拆除活動全過程土壤污染防治的技術要求、針對周邊環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內容。拆除活動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殘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設備和設施的安全處理處置,并做好拆除活動相關記錄,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拆除活動相關記錄應當長期保存。
⑧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相關內容。突 發環境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應當采取應急措施避免或者 減少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應急處置結束后,應當立即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和損害評 估工作,評估認為需要開展治理與修復的,應當制定并落實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治 理與修復方案。
⑨企業終止生產經營活動前,應當參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有關規定,開 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初步調查,編制調查報告,及時上傳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 管理信息系統。企業應當將前款規定的調查報告主要內容通過其網站等便于公眾 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土壤和地下水環境初步調查發現該重點單位用地污染物 含量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有關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應當參照污染地 塊土壤環境管理有關規定開展詳細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活 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