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醫療廢物高溫蒸汽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76-2021)的要求,定期進行抽真空性能檢測、真空密封檢測和處理效果檢測,具體要求如下。
(1) 運行參數及處理效果檢測內容
處理設備使用前需經試運行和認定,應加強設備常規檢測和維護,以使設備處于正常狀態。
按照《醫療廢物高溫蒸汽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276-2021)的要求,定期進行抽真空性能檢測、真空密封檢測及處理效果檢測。其中處理效果檢測包括以下內容:
1) 生物方法檢測
①處理廠應委托具有相關專業能力的第三方機構對高溫蒸汽消毒處理設備處理效果做例行檢測,檢測頻率為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②處理廠應具備處理效果生物檢測能力,根據高溫蒸汽消毒處理設備運行情況自行做不定期的生物檢測,一般每周不少于一次;高溫蒸汽消毒處理設備檢修之后,必須進行相應的處理效果生物檢測。
③生物檢測所用的生物指示劑應選擇耐熱的嗜熱性脂肪桿菌芽孢,檢測方法可參照國家關于高溫蒸汽消毒處理效果檢測的測試標準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④進行處理效果生物檢測時,應確保在高溫蒸汽消毒處理設備的正常工況條件下進行,同時應確保生物指示劑測試包(或測試容器)放置于殺菌室內蒸汽處理效果最難保證的空間位置,以真實反映處理效果。
⑤檢測人員應記錄檢測周期內的處理溫度、處理時間、壓力、廢物裝載量、廢物類型、生物指示劑測試包(或測試容器)的類型及裝載方式、裝載位置等與檢測結果相關的內容以及整個檢測程序。生物檢測結果應與同批次的上述記錄內容一同構成處理效果證明的依據,并存檔以備環境保護部門檢查,不得偽造記錄數據和生物檢測結果。
2) 化學方法檢測
①采用先蒸汽處理后破碎的工藝時,每批醫療廢物處理都應采用化學檢測方法對處理效果進行檢測,可采用化學指示管(卡)檢測方法或化學指示膠帶檢測法。
②化學檢測方法可參照國家關于高溫蒸汽消毒處理效果檢測的測試標準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3) 若通過上述方法判定處理效果不合格,應評估不合格的原因,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并進行記錄存檔。處理效果驗證期間所處理的醫療廢物均視為未處理,還需按照規定對其重新處理。
(2) 環境管理機構、人員及檢驗檢測能力建設內容
根據項目的環境管理體系及機構設置,項目設置化驗檢測人員,負責廠內檢測工作。
醫療廢物高溫處置項目根據實際需要可配備常用的分析化驗設備和檢測儀器,包括:抽真空性能檢測、真空密封檢測的真空計;生物指示劑(生物指示劑應選擇耐熱的嗜熱性脂肪肝菌芽孢)測試包(或測試容器);化學指示管(卡)或化學指示膠帶等。第三方評估: 醫療廢物處理廠應定期(宜每 2 年一次)委托具備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定期對醫療廢物